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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出互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最高罚3万元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委托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测活动。
  第二十一条(配合检查的义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对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规范检查单位)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三条(规范检查人员)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泄漏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机构的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