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数量问题,垃圾邮件永远不会根除,倘若我们接收的邮件中的垃圾下降到10%以下,我想,现在对垃圾邮件无处不在的报怨就会减少。如果主管部门把精力放在自己擅长的标准的实施推广上,治理垃圾邮件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赵晓力说。 影响2 运营Email须经行政许可 《办法》对网站开展电子邮件服务将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也就是说,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运营商,不得擅自开展电子邮件服务。这与此前信息产业部对电子公告牌(BBS)采取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如出一辙。 根据记者昨天从包括三大门户在内的大型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处了解到的情况,几家公司都非常关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一直就此事召开会议商量相关的对策。 “电子邮件的管理办法和当初BBS的管理办法有很多地方比较类似,比如行政许可准入这方面。”某门户网站相关发言人昨天对记者说,“从技术层面出发,作为大的邮件运营商在取得准入资格方面并不会有任何问题,可能电子邮件会有一个新的牌照或是许可出来,但也只是重新走一次流程而已。” 记者同时注意到,昨天颁布的《办法》对比起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在“《办法》颁布前已开始运营电子邮件业务的服务商”的条文上,昨天颁布的《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60天办理相关许可”的条文,而信息产业部发言人昨天也未对此进行解释。至此,具体邮件运营商们将面临怎样的“流程”尚不得而知。 这样的方式在学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在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称,《办法》对于解决目前日趋猖獗的垃圾邮件问题“采取立法精神值得赞赏”,但使用如此严厉的行政许可的方式“大可不必”。原因在于,“在严格的行政许可面前,很多个人和公司将选择放弃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市场的竞争将大大削弱,垄断将大大增强,消费者利益将大大受损。这对于实现《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的目的,是不利的。”本文地址:http://www.elink-u.com/html/latest/20090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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